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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何海庆与孙玉国拖欠工资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殷执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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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海庆,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孙玉国,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殷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何海庆申请执行孙玉国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孙玉国银行存款11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家梁

书记员:杜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