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的胡振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现科,男。被申请执行人武新超。被申请执行人武艳艳,系武新超妻子。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永育征字(2013)T0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育征字(2013)T0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对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育征字(2013)T0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孟广印代理审判员:韩岚代理审判员:武伟燕
书记员:刘树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