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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2

李建军与廖随民、廖红波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2012)永民保字第00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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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建军。被申请人廖随民。被申请人廖红波。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冀D29353号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29353号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崔慧霞

书记员:夏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