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建军。被申请人廖随民。被申请人廖红波。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冀D29353号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29353号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崔慧霞
书记员:夏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民事 ·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人李建军。被申请人廖随民。被申请人廖红波。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冀D29353号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29353号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崔慧霞
书记员:夏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