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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2

高建风与高利刚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2012)永民保字第0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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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高建风,农民。被申请人高利刚,农民。申请人高建风与被申请人高利刚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冀DV2709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查封被申请人冀DV2709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崔慧霞

书记员:夏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