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 2012

熊远见与许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2012)永民保字第8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熊远见。被申请人许康。申请人熊远见与被申请人许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冀D1B960号三轮汽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1B960号三轮汽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崔慧霞

书记员:夏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