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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宁淑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邳执字第019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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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淑英,居民。被执行人江苏欢乐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办事处解放路。法定代表人周恒昶,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淑英申请执行江苏欢乐买商贸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1月9日作出的(2012)邳民初字第0636号民事判决书:江苏欢乐买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宁淑英上述各项损失计83920.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案件受理费898元,由江苏欢乐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欢乐买商贸有限公司银行有存款,因双方正在协调处理,申请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因双方正在协调处理,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邳执字第0191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姚银执行员刘强执行员汪洪明

书记员:王艳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