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豪阁木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宿羊山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汝林,该公司经理。
执行过程中,经徐州豪阁木门有限公司同意,于2020年6月30日决定将徐州豪阁木门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6月30日,本院对徐州豪阁木门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徐州豪阁木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宿羊山镇工业园区,于2018年10月21日成立,注册资本5001万元,股东2人(张如林认缴4843.5万元;苏传普认缴157.5),法定代表人张汝林。经营范围:木门加工、销售。经本院实地查看该公司已处于停产状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涉多起执行案件。
本院认为,申请人是企业法人,具备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该公司住所与工商登记均在邳州市境内,本院有管辖权。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处于停产状态,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徐州豪阁木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李健审判员:吴涛审判员:谢军强
书记员:吴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