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邳州晟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宿羊山镇宿羊山村。法定代表人:沙晓波,该公司经理。
执行过程中,经债权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于2020年6月30日决定将邳州晟博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6月30日,本院对邳州晟博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邳州晟博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仅(2016)苏0382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至今尚欠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未还。邳州晟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宿羊山镇宿羊山村,于2012年8月8日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沙晓波。经营范围:蔬菜、果品收购储存、销售等。经本院实地查看该公司已处于长期停产状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涉多起执行案件。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是企业法人,具备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司法确定债权,属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适格主体。该公司住所与工商登记均在邳州市境内,本院有管辖权。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处于停产状态,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邳州晟博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李健审判员:吴涛审判员:谢军强
书记员:吴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