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梓森,退休医生。委托代理人钟庆宪,广西普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横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唐小若,县长。委托代理人雷德强,广西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横县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地址横县横州镇城北二街。法定代表人谈祖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文坚,男,1966年12月7日生,汉族。
原告梁梓森要求被告横县人民政府变更横国用(2013)第0001955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6月4日,原告梁梓森认为纠纷实际争讼的是与邻居22厘米加固墙墙地的使用权问题,土地使用权存在纠纷应当先申请政府部门调处,因此,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和国家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梓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梓森负担。
审判长:覃军明审判员:谢家坚人民陪审员:吴柳珍
书记员:肖春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