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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켈2014)宾行初字第44号梁梓森与横县人民政府、横县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使用证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宾行初字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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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梁梓森,退休医生。委托代理人钟庆宪,广西普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横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唐小若,县长。委托代理人雷德强,广西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横县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地址横县横州镇城北二街。法定代表人谈祖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文坚,男,1966年12月7日生,汉族。

原告梁梓森要求被告横县人民政府变更横国用(2013)第0001955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6月4日,原告梁梓森认为纠纷实际争讼的是与邻居22厘米加固墙墙地的使用权问题,土地使用权存在纠纷应当先申请政府部门调处,因此,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和国家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梓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梓森负担。

审判长:覃军明审判员:谢家坚人民陪审员:吴柳珍

书记员:肖春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