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健,绰号“阿八”,男,1975年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自治区××县宾州镇××村××队××号,现住广西××自治区××县宾州镇大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宾阳县看守所。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宾检刑诉(2013)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周文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健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从轻处罚。涉案车辆已经收缴并归还给了被害人,且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3年11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青晴
书记员:龚芳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