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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2014)宾执字第27号刘某申请执行袁某、蓝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宾执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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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灵章,男,1959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袁振强(曾用名袁义强),男,196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蓝玉花,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刘灵章申请执行袁振强、蓝玉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袁振强、蓝玉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振强、蓝玉花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裁定扣划执行人袁振强的存款2943元至本院,以清偿债务。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宾阳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一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志远

书记员:邵健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