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子金,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告: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法定代表人:田诚,局长。委托代理人:淳晓强,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辉,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樊子金诉被告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为其办理退休一案,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樊子金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樊子金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子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定代表人社会保障局
审判长::邵军人民陪审员::谭春林人民陪审员::王治平
书记员::贾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