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申请人李宽宏,男,汉族,1970年10月14日出生,住珠海市。委托代理人戴选涛,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沛,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庄仕庭,男,汉族,1967年8月31日出生,住珠海市。被执行人珠海市中汇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邵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明,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仕庭与被执行人珠海市中汇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能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李宽宏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申请人李宽宏称,本院(2013)珠金法执字第1326号案的执行依据即本院(2011)珠金法民一初第1263号民事调解书,将被执行人中汇能源公司位于珠海市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庄仕庭名下,侵犯了异议申请人李宽宏的合法权益,上述民事调解书是错误的,特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予以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释明执行异议的相关法律规定后,异议申请人李宽宏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为由,撤回上述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李宽宏撤回异议申请,是其对权利进行自由处分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申请人李宽宏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少鹏审判员:李雅惠审判员:邓在闲
书记员:伍淑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