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敏,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峰铭、李岸根,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朱业祥,男。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经催告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深交罚决第NO:Z0007077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罚的人民币3万元罚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撤回深交罚决第NO:Z0007077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小妮审判员:王成明代理审判员:王强力
书记员:郑素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