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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郑月祺与谢剑锋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深中法执字第556、5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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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月祺,男,出生日期X年X月X日,居民身份证X,住址略。被执行人谢剑锋,男,出生日期X年X月X日,居民身份证X,住址略。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2014年1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一、撤回其第一项执行请求,请求法院予以准许。二、因法院已按照执行程序进行追查未能发现被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郑月祺与谢剑锋股权转让纠纷两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364号、36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一、将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X房地产有限公司35%股权及深圳市X联合有限公司35%股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二、被执行人补偿律师费、支付仲裁费共计人民币69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其第一项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经本院查证,两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终结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郑月祺撤回关于将被执行人谢剑锋持有的深圳市X房地产有限公司35%股权及深圳市X联合有限公司35%股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的执行申请;二、终结两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激审判员:高洁代理审判员:尚彦卿

书记员:徐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