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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复议 · 2014

张志坚与南阳市卧龙光学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深中法执复字第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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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复议程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复议人(执行异议人、被执行人):张志坚,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富宝。被执行人:深圳市宇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桂芳。被执行人:严桂芳,女。被执行人:刘玉英,女。

申请复议人张志坚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执异字第40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4年1月2日,张志坚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复议。

本院认为,张志坚在本案中所提撤回执行复议的申请,系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张志坚撤回执行复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时春蕾代理审判员:张文佳代理审判员:欧宏伟

书记员:魏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