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执行异议人、被执行人):张志坚,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富宝。被执行人:深圳市宇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桂芳。被执行人:严桂芳,女。被执行人:刘玉英,女。
申请复议人张志坚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执异字第40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4年1月2日,张志坚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复议。
本院认为,张志坚在本案中所提撤回执行复议的申请,系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张志坚撤回执行复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时春蕾代理审判员:张文佳代理审判员:欧宏伟
书记员:魏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