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杨XX。申请执行人:中国XX支行(原名称为中国XX支行)。负责人:陈XX。
申请复议人杨XX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田法院)(2013)深盐法执异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盐田法院查明,根据该院已生效的(2012)深盐法房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花园X楼20A房产为该案抵押房产,因被执行人杨XX未履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XX支行(以下简称中国XX行)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作出(2012)深盐法执字第36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涉案房产。被执行人杨XX不服上述执行措施,向该院提出异议称,涉案房产是其在大陆的唯一住所和办公场所,其因处理其他案件,需要继续在大陆居住,请求暂缓拍卖涉案房产。盐田法院认为,涉案房产是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抵押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作出(2012)深盐法执字第36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涉案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被执行人以上述房产是其在大陆的唯一住所和办公场所,需要暂住为由,请求暂缓拍卖,该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被执行人杨XX的执行异议。申请复议人杨XX提出复议称:其对盐田法院(2013)深盐法执异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涉案房产为其唯一住房兼办公用房,因其需要在一段时间内配合法院完成XX、XXX两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没法更换居住及办公场地,请中级法院充分考虑其个人及公司事务两方面的原因,撤销盐田法院(2013)深盐法执异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并暂缓对涉案房产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盐田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中国XX行与杨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在盐田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该协议,杨XX应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XX行支付借款本金港币1200856.14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若杨XX未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依法处理抵押物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花园XX楼20A房产,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所欠中国XX行的借款本息及费用。盐田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2012)深盐法房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盐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盐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涉案房产予以查封并经委托评估后,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2)深盐法执字第36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涉案房产,委托拍卖价格为人民币12006480元。
本院认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本案中涉案房产为案件抵押物,根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若被执行人未能按期支付款项,则依法处理涉案房产,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涉案债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处分涉案房产,符合法律规定。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经查,涉案房产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2006480元,远高于本案债权金额,如经依法处分,在清偿完涉案的银行抵押债权之后,还有大量余款可供被执行人另行购买或租赁相应房产居住,涉案房产不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申请复议人主张涉案房产为其唯一住房兼办公用房,其因处理其他案件需要,无法更换居住及办公场地,请求暂缓处分涉案房产,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复议人杨XX的复议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盐田法院(2013)深盐法执异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杨XX的复议请求,维持盐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盐法执异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涂超群代理审判员:张文佳代理审判员:欧宏伟
书记员:魏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