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二审 · 2014

麦树明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127

(2014)深中法行终字第12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麦树明,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代表人曾志鸿,局长。委托代理人曾文栋,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曾青龙,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麦树明因诉被诉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行初字第1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麦树明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即撤回(2013)深龙法行初字第101号案之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麦树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由意志的体现,且未侵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行初字第101号行政判决;二、准许上诉人麦树明撤回起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麦树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仲明审判员:曹勇审判员:罗毓莉

书记员:黄华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