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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市志扬工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通力达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596

(2013)深中法执字第5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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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志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水坑××,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通力达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办事处下村社区下村路××楼××。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深圳市志扬工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通力达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23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人民币611958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深圳范围内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财产查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激审判员:高洁代理审判员:尚彦卿

书记员:徐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