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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少荣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配套实业总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2013)深中法执字第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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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XX。被执行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配套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

关于申请执行人郭XX与被执行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配套实业总公司(下称昆山工业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株洲仲裁委员会(2012)株仲裁字第6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内容为:一、昆山工业公司拖欠郭XX本金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X元,计至XX年XX月XX日的逾期还款利息X元;二、昆山工业公司对上述本金及利息表示认可,并自愿补偿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的利息X元;三、昆山工业公司自愿将自有的位于X区X镇X路X的房屋X一套以X元抵偿郭XX的借款,过户税、费各自依法承担;四、昆山工业公司应在七日内配合郭XX前往深圳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该房屋的相关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属处分其民事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郭少荣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黎康养审判员:高洁代理审判员:黄泽辉

书记员:张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