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深圳市某地,居民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深圳市某地,居民身份证号码XX。
申请执行人甲与被执行人乙欠款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XXXX]深仲裁字第X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235050元及相应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在仲裁期间,申请执行人甲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查封申请,南山区人民法院依照其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乙名下某房产(房地产证号**),查封期限截止至2014年8月8日。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1月8日,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乙在兴业银行的账户扣划款项72.87元。2013年1月10日,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的多个银行账户扣划款项8421.73元。前述款项共计8494.6元,扣除执行费50元,剩余款项8444.6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2013年1月14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乙名下某房产(房地产证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深圳市范围内的其它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
2013年4月7日,案外人赵世敏提出案外人异议,称涉案房产系其所有,本院将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的款项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案外人提出异议,需另行审查,该房产能否处分,有待于审查结果。且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莹莹审判员:朱轶超代理审判员:尚彦卿
书记员:刘洋(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