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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3

深圳宝峰印刷有限公司与ASTON PUBLISHING LLC(爱书登出版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68

(2013)深中法涉外仲字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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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宝峰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一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穆银丽,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爱书登出版有限公司(英文名:ASTONPUBLISHINGLLC)。法定代表人:MeiChenLee(中文名:李梅珍)。委托代理人:蒋昭丽,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宝峰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华南国仲)华南国仲深裁(2013)49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49号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宝峰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爱书登公司是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本案仲裁裁决是涉外仲裁裁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查。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独立存在,宝峰公司主张的仲裁时效问题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本案仲裁机构有权仲裁。爱书登公司主张权利是否超出仲裁时效,仲裁裁决认定证据是否充分,查明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均属于仲裁庭行使仲裁权进行审理的范围,不属于法律规定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宝峰公司主张本案仲裁庭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员枉法裁决,但没有举证证明,其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宝峰印刷有限公司撤销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3)4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宝峰印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明演审判员:朱萍审判员:梁乐乐

书记员:赵雪琳(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