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赵信用社。负责人李鹏,男,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张福忠,男,成年。被执行人:渠毓娥,女,成年。被执行人:张素林,男,成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2)祁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渠毓娥所有的银行存款帐户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渠毓娥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审判员:桑永寿
书记员:赵慧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