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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祁县明德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中市宏怡重型铸锻有限公司抵押借贷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3)祁执字第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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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祁县明德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晋中市宏怡重型铸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勇,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3)祁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照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晋中市宏怡重型铸锻有限公司所有的y10-1250操作机、(500t)操作机各一台。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审判员:武忠兵

代书记员:任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