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祁县明德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晋中市宏怡重型铸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勇,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3)祁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照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晋中市宏怡重型铸锻有限公司所有的y10-1250操作机、(500t)操作机各一台。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审判员:武忠兵
代书记员:任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