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六支信用社。法定代表人贾秀峰,该社主任。被执行人:乔清彪,男,成年。被执行人:晋炎,女,成年。被执行人:祁县利源达机械配件厂。法定代表人乔清彪,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祁县兴元泰机械厂。法定代表人晋炎,该厂厂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2)祁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乔清彪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78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审判员:桑永寿
书记员:李忠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