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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祁县飞宏经销部与薛增祥买卖合同冻结执行裁定书

(2012)祁执字第3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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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祁县飞宏经销部。被执行人薛增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2)祁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认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薛增祥每月工资1900元,直至总额达到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审判员:武忠兵

书记员:任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