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祁县飞宏经销部。被执行人薛增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2)祁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认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薛增祥每月工资1900元,直至总额达到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审判员:武忠兵
书记员:任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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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祁县飞宏经销部。被执行人薛增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2)祁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认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薛增祥每月工资1900元,直至总额达到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审判员:武忠兵
书记员:任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