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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晋中太谷支行与陈琳、赵增娟、赵有强、李文梅、赵水宽、赵怀凤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3)祁执字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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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晋中太谷支行。法定代表人李煜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琳。被执行人赵增娟。被执行人赵有强。被执行人李文梅。被执行人赵水宽。被执行人赵怀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2)祁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确定的期限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中止执行申请书,称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2)祁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桑永寿

书记员:李忠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