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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祁县兴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程振强修理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2)祁执字第3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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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祁县兴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安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程振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1)祁商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晋中中法商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照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程振强及其妻子郝广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612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审判员:武忠兵

书记员:任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