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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文成与合隆镇人民政府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吉农执字第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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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刘文成,1961年2月20日出生,现住农安县。委托代理人:邢玉芝,1953年2月20日出生,现住长春市。被执行人农安县合隆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光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成与被执行人合隆镇人民政府货款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且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03)吉农民初字第2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德臣审判员:郝国斌审判员:谢如强

书记员: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