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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人杨艮生,张秀菊,杨建国与被执行人马超吉,庞家旺机动车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2013)祁执字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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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艮生,男,成年,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秀菊,女,成年,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建国,男,成年,汉族。被执行人:马超吉,男,成年,汉族。被执行人:庞家旺,男,成年,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晋中中法民终字3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马超吉的事故押款人民币4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景涛

书记员:王笠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