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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洪君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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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洪君,男,1964年8月8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7月1日作出(1996)川法刑二终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洪君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04年12月13日、2006年8月28日、2009年7月13日、2012年1月13日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罪犯王洪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王洪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洪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2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心平审判员:杨永能审判员:杨军

书记员:杨思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