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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林南祥犯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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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林南祥,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四川省仪陇县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7日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林南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09年2月25日、2011年5月10日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3年12月11日以罪犯林南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林南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四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南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5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心平审判员:杨永能代理审判员:张斌

书记员:阮雪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