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龚红军,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县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4日作出(2005)保中法刑初字第802号刑事判决,认定龚红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11年4月2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3年12月11日以罪犯龚红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龚红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龚红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6月2日起至2026年3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心平审判员:杨永能代理审判员:张斌
书记员:阮雪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