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飞,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商文财,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张洪,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081、000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2年,冻结存款的期限为6个月。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侯军审判员:孙忠波审判员:刘生荣
书记员:王晓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