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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高唐县固河镇贾庄村民委员会与赵承芹、单滨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高行初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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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高唐县固河镇贾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高唐县固河镇贾庄村。代表人贾玉忠,村委会主任。被告赵承芹,女,农民。被告单滨,男,1980年7日1日出生,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唐县固河镇贾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赵承芹、单滨计划生育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唐县固河镇贾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高唐县固河镇贾庄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长:陈洁审判员:张立安审判员:李艳冰

书记员:张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