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唐县固河镇贾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高唐县固河镇贾庄村。代表人贾玉忠,村委会主任。被告赵承芹,女,农民。被告单滨,男,1980年7日1日出生,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唐县固河镇贾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赵承芹、单滨计划生育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唐县固河镇贾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高唐县固河镇贾庄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长:陈洁审判员:张立安审判员:李艳冰
书记员:张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