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4

高唐县尹集镇北李村村民委员会、焦丙君与焦丙君、付爱芹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高行初字第4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高唐县尹集镇北李村村民委员会,驻地:尹集镇北李村。法定代表人焦丙奎,村委会主任。被告焦丙君,男,农民,住高唐县。被告付爱芹,女,农民,住高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唐县尹集镇北李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焦丙君、付爱芹计划生育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与原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唐县尹集镇北李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唐县尹集镇北李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长:杜秀华审判员:张立安审判员:李艳冰

书记员:田晓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