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唐县物资供销公司破产清算组。
本院认为:债务人高唐县物资供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财产可用于清偿债务,符合宣告破产条件。因高唐县物资供销公司不能清偿破产费用,故破产清算组提请本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高唐县物资供销公司破产;二、终结高唐县物资供销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许秀杰审判员:王昭静审判员:张婷婷
书记员:张世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