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顺杰。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段常庆职务县长
原告常顺杰诉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顺杰撤诉。
审判长:娄凤霞审判员:张武军审判员:娄彦峰
书记员:王育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行政 · 一审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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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顺杰。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段常庆职务县长
原告常顺杰诉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顺杰撤诉。
审判长:娄凤霞审判员:张武军审判员:娄彦峰
书记员:王育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