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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常顺杰与原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原行初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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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常顺杰。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段常庆职务县长

原告常顺杰诉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顺杰撤诉。

审判长:娄凤霞审判员:张武军审判员:娄彦峰

书记员:王育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