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巧云,女,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才香,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住所地在本市石榴园**。法定代表人汪冰,局长。
原告陈才香、朱巧云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已向法院重新分别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才香、朱巧云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才香、朱巧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
审判长:夏文浩人民陪审员:王顺丽人民陪审员:张敏华
书记员:陆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