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4

原告陈才香、朱巧云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建行初字第15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朱巧云,女,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才香,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住所地在本市石榴园**。法定代表人汪冰,局长。

原告陈才香、朱巧云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已向法院重新分别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才香、朱巧云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才香、朱巧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

审判长:夏文浩人民陪审员:王顺丽人民陪审员:张敏华

书记员:陆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