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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杨连科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建非诉行审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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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俊,区长。委托代理人苗兰,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陈光军,男,南京市建邺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干部。被执行人杨连科,男,1933年12月7日生,汉族。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杨连科作出的宁建府征补字(2013)第105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在审查期间,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16日以已与房屋被征收人杨连科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由,请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宁建府征补字(2013)第105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国荣审判员:曾牛平人民陪审员:程玉彦

见习书记员:曹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