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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戚桂英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裁定书

(2014)建非诉行审字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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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法定代表人张俊,区长。委托代理人苗兰,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吴凤勤,男,南京市建邺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干部。被申请执行人戚桂英,女,1948年7月6日生,汉族,南京XX银楼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月琴(戚桂英儿媳),1972年5月3日生,汉族,XX公司职员。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戚桂英作出的宁建府征补字(2013)第81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在审查期间,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15日以已与房屋被征收人戚桂英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由,请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宁建府征补字(2013)第81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国荣代理审判员:夏文浩人民陪审员:徐堃

见习书记员:曹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