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继明,行长。被执行人王磊,成年。被执行人阚士业。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蒙商初字第383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阚士业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怀民
书记员:王均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