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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秦立营执行案裁定书

(2013)蒙执字第2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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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秦立营(曾用名秦利营),居民。被执行人公方传,居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蒙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该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公方传所有的尚铭180钻机一台、尚铭200钻相一台。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怀民

书记员:于金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