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李守强,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宛龙行审字第34号行政裁定书及豫宛水限缴字(2011)第10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决定书,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水资源费征收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以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阳市水利局豫宛水限缴字(2011)第10号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决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徐启明
书记员:常诚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