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李守强,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影剧院。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宛龙行审字第49号行政裁定书及豫宛水加限缴字(2011)第15号限期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决定书,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市影剧院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影剧院,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阳市水利局豫宛水加限缴字(2011)第15号限期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决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徐启明
书记员:常诚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