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李守强,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宛龙行审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及豫宛水限缴字(2011)第16号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决定书,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南阳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水资源征收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以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阳市水利局豫宛水限缴字(2011)第16号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决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常诚
书记员:党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