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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晓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鄂曾都执字第0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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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晓科,无职业。被执行人随州市市政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王伦建,主任。被执行人随州市公路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田彪,主任。被执行人武汉泰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岩,董事长。被执行人随州市九易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加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科与被执行人随州市市政管理处、随州市公路管理处,武汉泰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州市九易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以上四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110号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余晓冬

书记员:黄峥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