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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湖北随州经济开发区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杨正宽、严秀林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鄂曾都行非审字第0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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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北随州经济开发区计划生育局。负责人张长峰。被申请执行人杨正宽,农民。被申请执行人严秀林,非农。申请执行人湖北随州经济开发区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的随开计生征字(2011)第0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湖北随州经济开发区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随开计生征字(2011)第0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北随州经济开发区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随开计生征字(2011)第0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随开计生征字(2011)第0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正宽、严秀林应缴纳社会抚养费66051元,并从2011年8月29日起每月按2计算滞纳金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审判长:王保东审判员:刘前富审判员:宋琼

书记员:黄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