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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马培武与胶州市国土资源局、孙发成土地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doc

(2014)胶行初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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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马培武,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逄志伦,男,汉族,住胶州市,胶州市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胶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胶州市新城区行政服务大厅。法定代表人姜鹏,局长。第三人孙发成,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原告马培武诉胶州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孙发成土地登记一案,原告马培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培武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培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管德志审判员:刘大波人民陪审员:吕万强

书记员:赵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