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先念,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钦伟,无业。
解除对被执行人钦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车站路支行帐户(帐号:62×××13)上的存款壹拾贰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红艳
书记员:肖启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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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先念,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钦伟,无业。
解除对被执行人钦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车站路支行帐户(帐号:62×××13)上的存款壹拾贰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红艳
书记员:肖启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